北院指柯文哲請辭即生效力 民眾黨駁:應由黨內開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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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貪遭收押禁見,日前聲請「解除通信禁令」,欲辭黨主席,北院今(20)日裁准,送出請辭聲明。由於北院裁准文中表示,聲明交付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之法律效力,但民眾黨則不認同,認為應由民眾黨內部開會處理。

柯文哲。(資料照/中時報系)

北院裁准,柯文哲之辭職聲明得交付黨秘書長周榆修。北院審酌內容,並未與柯文哲所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犯罪嫌疑相關,純係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不妨礙羈押聲請人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目的,且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其次,依據民眾黨網頁下載之黨章相關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

根據北院裁准文,此種解除通信確可發生辭職之效力,屬於合法且有效之行為。換言之,准許聲請人辭黨主席聲明交付周榆修,聲明交付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之法律效力,且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查作為,又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

外傳,柯文哲案將在下周偵結、起訴。北檢昨提訊柯文哲,進行長達7小時的馬拉松式訊問,今又再次提訊柯文哲,釐清相關案情。

有關台北地方法院准予柯文哲主席通信主文,民眾黨回應全文如下:

一、 在法院傳給媒體公告主文之前,本黨尚未收到柯文哲主席相關文件,後續仍待收到文件,才能釐清文件內容。

二、 然而,我們尚未收到文件前,卻看到法官公告的主文內提及『依據台O民O黨網頁下載之「台O民O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將此信函內容公布,且主動詮釋本黨黨章,台灣民眾黨表示,本黨相關章程之運作,應由本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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