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婚有些人會找婚友社幫忙,但大陸貴陽一名男性,付了14萬人民幣(約62.7萬台幣)給婚介公司和媒人,結果相親隔天就與女方領證結婚,沒想到婚禮隔天新娘就跑了,讓他超傻眼。
據《紅星新聞》報導,貴陽一名陳姓男子去年3月透過和安徽渦陽一家婚介公司簽訂婚介服務合同,並繳納了2萬元人民幣(約9萬元台幣)婚介服務費。
兩天後,經過紅娘王女及貴州另一家婚介公司介紹,隨即有女性與他見面相親,甚至在第二天兩人便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陳男大喜,隨即付了21萬元(約94萬元台幣)的聘金給新婚妻子、另外還付給貴州婚介公司5萬元(約22.4萬元台幣)的服務費、及7萬元(約31.3萬元台幣)的媒人費給紅娘王女。
不料,兩人辦婚禮後隔天,新婚妻子便離家不歸。隱忍了三個月,陳男於去年6月向貴陽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前妻須返還全部的聘金。
心生不滿的陳男,又向安徽法院狀告兩家婚介公司。纏訟多時,最後法院判安徽渦陽婚介公司需退還1萬人民幣(約4.4萬元台幣),也就是一半的介紹費。
另外貴州婚介公司收的5萬介紹費中,只需退還3萬元(約13.4萬元台幣)。紅娘王女也只需退5萬元(約22.4萬元台幣),駁回陳男全額退還的請求。
法官表示,婚介服務合同是具有人身關係內容的特殊服務合同,事關男女雙方的終身大事。委託人、婚介公司、媒人在履行婚介合同的過程中都應當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否則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貴州某婚介公司作為專門的婚介公司,紅娘王女作為專業的媒人,在男女雙方相親隔日即促成登記結婚,顯然過於倉促,最終才會產生了男女雙方訴訟離婚的結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瑕疵。
而陳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亦缺乏審慎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雙方均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貴州某婚介公司、紅娘王女分別收取的婚介服務費、媒人費金額明顯過高,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