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三讀 研發費25%可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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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未來半導體、5G、電動車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25%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5%,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

未來半導體、5G、電動車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25%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5%,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圖/取自PEXELS)

第72條條文明定,這次修正的條文施行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行政院會於去年11月17日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提供史上最高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希望藉此有助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的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對台灣的經濟及國家安全有所實質助益;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包括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無黨籍立委黃國書等16人、民進黨立委賴瑞隆等18人、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16人、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17人、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16人、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等19人、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16人、國民黨立委吳怡玎等19人也有擬具修正草案,支持鞏固並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12日聯席審查草案,立委和黨團大方向都支持,但細節仍待朝野黨團協商再處理,聯席會議裁定全部保留送院會協商;立法院朝野黨團於今年1月5日協商,立委和黨團沒有反對意見,結論均照行政院提案。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新增第10條之2條文規範,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第10條之2條文並規範,該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鑑於產業創新條例及其他法律均有相關投資抵減的規定,第10條之2條文規範,上述2者合計的抵減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修法重點還包括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未獨厚特定公司與產業,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均得申請適用;適用要件,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的要件,均可申請。

為賦予產業適當緩衝期間,這次修法明定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有效稅率的比率訂為12%,113年度起為15%,但也保留彈性,113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可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

至於立法院審議法案過程中,立委關切相關名詞定義,將於子辦法進行明確定義。

經濟部長王美花5日列席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時說,制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條文,確實有特定的目的,因為放眼國際競爭非常激烈,此時各國都聚焦在半導體,甚至用大額補貼吸引國內或國外半導體設廠,半導體在現今科技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台灣本來就有半導體的群聚,政府要思考怎樣讓台灣產業做得更好。

王美花指出,制定條文的出發點,希望在國際突出的產業能夠強化鞏固,但也沒有只限半導體,適用對象不會獨厚特定公司與產業,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要件者均可申請適用,不會只考量單一廠商,也不侷限於半導體,例如未來有發展潛力的5G及電動車等,均有機會適用。

關於預期效益,王美花指出,鞏固關鍵產業根留台灣,帶動經濟持續成長,帶動產業中下游全面發展,讓關鍵產業成為台灣國防經濟安全的堅實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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