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徐乃麟2016年透過友人董子綺,將台北市內湖的豪宅租給綽號「圓圓姐」的楊強蓉,沒想到董女與楊女卻在屋內經營賭場,楊女更聲稱徐乃麟參與經營,且與董女疑是密友,因此遭徐乃麟提告;一審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楊女1年6月徒刑,經上訴後,高等法院審酌雙方已和解,26日改判楊女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對此,徐乃麟回應了。
徐乃麟26日透過經紀人回應此事,「我沒有做的事不要栽到我頭上,我一定捍衛到底。奉勸那些想要借著傷害別人名譽,而想從中得到名或利的人,諸惡莫作善惡終有報,而且很快」。
他也提到選擇和解的原因:「我們也看過很多案例,一個無中生有的誹謗,毀了一個人或家庭,我尤其痛恨空憑一張嘴編織故事,撕裂別人名譽的人,嘴比刀利呀!楊女士對我的加重誹謗一審判了1年6個月的刑期,台灣司法史上判的最重的一件,二審楊女士真心悔過誠心懺悔道歉,加上她年事已高,她的先生及間接認識我的人都拜託我能跟她和解,我也看到她的真誠又加上年紀不小,一年半的刑期,真的對她會很辛苦,因而原諒她」。
最後強調,「台灣社會有些人認定加重誹謗不是什麼重罪,所以常常無的放矢毀人不倦,這才是最最可惡的,司法千萬都不要輕判,就像詐騙集團一樣輕判了事,易科罰金繼續幹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