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郭姓男子去年與鄰居發生爭執,他一拳把對方打倒,顱內出血傷重不治,郭男被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還要賠償度方家屬近800萬元。
郭男去年11月15日晚上與戴姓鄰居起口角,氣得一拳揮向他的下巴,戴男被打到後,重心不穩倒地,頭部撞擊地面,導致右側頭骨骨折、顱內多處出血,送醫搶救3天後傷重不治,郭男被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戴男父母與妻子請求喪葬費用、醫藥費用、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戴母請求郭男應給付391萬9791元,戴父請求應給付361萬1940元,戴妻則請求200萬6313元。
法院審理,戴母為辦理戴男喪葬事宜,支出納骨塔規費及喪葬服務費共9萬元,醫藥費用6313元,應屬有據。精神撫慰金依據郭男、戴男父母及妻子的身分背景、地位及經濟狀況等,認3人精神上所受損害,應各請求180萬元為適當。
法官審酌戴父、戴母名下財產不豐,自65歲強制退休年齡屆至後,即不能維持生活,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10年女性全國簡易生命表,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扶養費。日前依法判決,郭男應給付戴母321萬9791元、戴父291萬1940元、戴妻180萬61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