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軍公教持有大陸居住證!政院通令中央、地方 違者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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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函文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申令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政院強調,現職軍公教人員若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據實以告,各單位應「予以適當處置」。

行政院日前函文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申令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圖/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日前函文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申令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圖/報系資料照)

政院表示,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的「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的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政院指出,中國大陸對台灣人民核發居住證,與各國對待入境長居人士核發之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做法完全不同。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之概念,誘使台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台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台灣人民自主申請成為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台行使管轄權假象。

政院說明,「居住證」是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台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台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台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台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台灣之權力。

政院強調,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從而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之行為與政策。

政院重申,倘若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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