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毆打演藝總工會職員 藝人康凱判賠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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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華演藝總工會理事長康凱被控毆打劉姓職員。刑事部分,高院依傷害、恐嚇罪各判刑2月、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處康凱應賠償8萬餘元,可上訴。

前中華演藝總工會理事長康凱被控毆打劉姓職員。(圖/記者陳曉涵攝)

判決指出,康凱(原名陳桓浩)與劉男分別是中華演藝總工會的前理事長及職員,康凱於民國112年9月間演藝工會辦理業務交接,離開時要帶走任內相關物品被劉男制止,康凱出手掐劉男脖子,再以揮拳、腳踢等方式攻擊劉男,導致劉男頭部鈍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判決表示,康凱於112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男通話時,恫稱「你還要幹下去的,我找你很簡單,你懂嗎,我找人去弄你我非常簡單」等語,讓劉男心生畏懼,到警方提起告訴。台北地檢署依傷害、恐嚇等罪起訴康凱。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康凱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恐嚇罪部分判處康凱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康凱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劉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康凱求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合計新台幣71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康凱應賠償劉男8萬2870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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