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擬縮減羈押期間,外界指為「柯文哲條款」,引發討論,提案的立委翁曉玲今(12)日臉書發文說明,她只提議押期縮短1個月,沒有像過去民進黨版本要刪除重罪與勾串羈押。

翁曉玲12日臉書發文:「這兩天有關曉玲提出的羈押制度改革法案,部分媒體報導不實或不全,對此曉玲再作說明,希望關心司法和羈押議題的朋友們能有所了解。為什麼現行羈押制度需要檢討?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期限,自民國17年制定以來,將近百年未實質檢討,一直維持非常寬鬆的羈押期間,偵查階段最長可達4個月,審判階段,可達6個月,相較於日韓等國的羈押期間,一次只有10日來說,我國羈押期間超長。」
翁曉玲指出:「羈押原本是作為防止逃亡、湮滅證據、防止串供的最後手段,但在偵查實務上卻逐漸演變成『先押再說』、『以押代查』的常態,甚至演變為『押人取供』、『羈押刑罰化』。現行《刑事訴訟法》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成羈押的理由,卻沒有明定判斷標準。司法實務上,往往只要看到『還有共犯沒到案』、『證據還在查』或『被告沒認罪』,就認定被告有串供的危險,這存在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翁曉玲表示:「提案比一比:曉玲的版本更兼顧偵查實務。縮短過長的羈押期,曉玲並不是第一個提出的立法委員。早在民國97年及101年,包括賴清德、柯建銘、潘孟安、管碧玲等民進黨立委,就曾二度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由2個月縮短為10天,當時他們同樣認為台灣現行制度有侵犯人權之虞。相較之下,曉玲提案也有考慮到第一線的偵查實務需求,提出了更為緩和、務實的修法版本:偵查中羈押:由2個月縮短為1個月(延長羈押1個月)。審判中羈押: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延長羈押最多7個月)。保留重罪和勾串羈押:曉玲認同『重罪羈押』與『勾串共犯/證人羈押』仍有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不像賴清德立委當年的版本、台灣民眾黨版本,是直接刪除重罪與勾串羈押。」

翁曉玲強調:「對抗犯罪絕不寬貸,人權討論不該被政治汙衊!曉玲與大家一樣,對詐欺、毒駕、殺人等犯罪行為深惡痛絕!我一貫贊同應該適度提高刑責、反對廢除死刑,對於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絕不寬貸。然而,刑事訴追在『發現真實』之外,也必須兼顧『人權保障』與『無罪推定原則』。曉玲從督促檢審積極偵審的角度出發,提出縮短羈押期、明確勾串行為等修正,是為了填補現行法制的缺漏。理性的制度討論,不該被政治口水汙衊。期盼大家能回歸法治精神,共同思考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