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金門烏坵一名海軍陸戰隊上士因踩到鏽蝕鐵板摔落坑道受傷,該隊員申請國賠經三審訴訟長達13年,最高法院判定海軍司令部應賠償235萬多元,全案定讞。

回顧此案,駐守金門烏坵的海軍陸戰隊蘇姓上士為保修分隊副分隊長,2012年3月2日在營區內整理庫房處理垃圾及廢土,經過庫房旁踩踏一塊鏽蝕鐵板,不慎從約一層樓高墜落地面,導致他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10天後就返台至國軍高雄總醫院進行骨泥灌注手術治療。
由於蘇男傷及腰椎未完全復原,常感到疼痛不堪至今仍持續治療,他事後認海軍司令部因疏失未修補鐵板,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導致他摔落受傷,因此請求國賠要求賠償253萬4579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海軍司令部主張,事發地點與蘇男當時要去丟垃圾的方向不同,而且坑洞附近有高約半公尺草叢,蘇男應提高警覺自己也又疏失,也稱現場無監視器記錄及目擊者可證,因蘇男在烏坵期間常因腰痛到醫務所就診,質疑他是否真的因為踩鏽蝕鐵板摔傷。
一審法院認定海軍司令部有疏失判准國賠111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該坑洞長100、寬60公分,垂直到下方坑道地面高約2.5公尺,面積與深度不小足讓多人陷入,卻只以1片鏽蝕鐵板覆蓋,不僅無法支撐重量也沒有設置告示,認定海軍司令部確實具有疏失。
高院法官審酌蘇男勞動力減損19%至退休年齡損失182萬多元,加上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判決海軍司令部須國賠235萬5512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近日遭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