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問題進行調查,發現多項缺失,法規位階不足與權責不清、立法延宕、認定標準模糊、資管與跨域合作不足、收容處理、違規棄查處、清運車輛承載廢棄物超重等多項缺失,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並請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環境部確實檢討改善,以維護國土安全及環境品質。

調查報告由監委張菊芳、陳景峻、郭文東提出,揭示現行管理機制存在多項缺失,且遲無改善,指出近年來,營建剩餘土石方遭非法棄置情事屢見不鮮,不僅造成環境破壞與土地及水體二次污染等生態破壞。
監委表示,更甚者,不肖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以合法掩護非法,結合開挖業者及回填業者、清運業者及土地仲介等上下游串聯形成不法產業鏈,以不實清運計畫書、土方聯單等文書,掩護營建廢棄物實際流向,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從工地直接運送至農地或魚塭進行非法掩埋,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與國土完整,亟待政府部門正視並積極改善。
監委提出6大問題,一是「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位階是行政規則,強制力不足,且與「廢棄物清理法」等法規範疇重疊,主管機關權責不清,至今也未完成立法。
二、處理方案也未明確區分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事業廢棄物,缺乏明確廢棄物認定標準,造成實務認定困難。
三、內政部雖建置資訊服務中心,推動土方流向管控等措施,但缺乏即時監控與追蹤功能,且未建立完善縣市檢警環保單位合作平台,資訊流通不暢。
四、部分收容處理場所或機構超出核准土地使用範圍,相關資訊服務中心網站資訊揭露不完整,主管機關管理查核機制鬆散,缺乏有效評鑑機制。
五、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事業廢棄物分別辦理相關計畫案查處,但缺乏整合與分工。
六、部分營建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超重問題嚴重,不僅影響交通安全,也容易損害橋梁結構安全,導致道路鋪面龜裂,交通部應督促相關權責機關建立營建事業廢棄物申報重量管制及超載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