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太驚人!中天案嗆法官「非司法可得審查」 北高行公開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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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台北報導

中天新聞台2020年遭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予換發衛星電視執照,於有線電視52台下架,中天提告抗罰,查明NCC採用違法評分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日判決中天勝訴,NCC違法處分撤銷,判決書全文近日上網公布。

判決書指出,中天主張NCC不予換照處分有諸多重大明顯瑕疵,尤其NCC對中天使用違法評分表,在「未來6年的營運計畫評分」部分,依據2018年2月8日新修《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5個審查項目及配分為:「一、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40分。二、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20分。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20分。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10分。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10分。」配分以加總60分換算應為「24分、12分、12分、6分、6分」,但是NCC對中天的評分表卻是直接牴觸新法明文規定,採取舊法所沿用的配分「25分、15分、10分、5分、5分」。

判決書中,NCC的辯詞稱:「換照縱應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的評分基準,準用係於性質不牴觸前提下適用…因申設與換照性質上之差異,為評分基準之合理微調配分,乃NCC之判斷餘地,要無違法可言。實則2020年換照評分表自2016年1月6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沿用至今,已使用124案…2020年換照評分表不是專為本案而訂定,也不是為中天量身打造」。

NCC的辯詞還稱:「立法者考量NCC任務之特殊性與專業性,將NCC設定為獨立機關,以委員會形式行使職權,依法享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就機關之判斷餘地,僅得為合法性審查,不及於個案合目的性及妥當性之審查。其中關於審查標準之擇定,係NCC專業職權行使之核心領域,非司法可得審查標的。」

法官則駁斥:「NCC經由多元專業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行政法院固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但並不是說NCC本於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或決定可以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於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程序等節,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法官因此認定:「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應準用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標準,不容NCC另行發布行政規則以代之…2020年換照評分表(25、15、10、5、5)/60為評分比重…形同改變執照之核發標準,容已造成該5個審查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所憑為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無從推算回復,原處分自於法有違。綜上,NCC以原處分否准換照,於法有違,中天訴請撤銷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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