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警方在去年破獲巨大的詐欺集團洗錢機房本部,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該集團從事以匯款洗錢詐欺的不法所得,所涉金額高達90億元,但法院判處機房20名共犯各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徒刑,全部緩刑4年,與社會期待有極大的落差。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律師李震華聲明痛斥,我國針對洗錢與詐騙犯的縱容已到了民眾難以忍受且無以復加的地步。根據刑事局統計,2023年一整年民眾「被詐騙」金額累積高達88.78億元,創史上新高,數字驚人。其中詐欺、博弈...等各種犯罪的最終銷贓管道就是洗錢,也因此洗錢對於犯罪分子而言格外重要,也是一般民眾對於這次輕判無法接受的主因!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稱,身為司法改革的人民團體,與民意站在一起,共同譴責法院的輕判。法院貴為人民所信賴、維護社會安全、法治國家的終極單位,但目前看似卻未能善用法條喝止犯罪,屢屢量刑太輕、甚至以「緩刑」輕放這些洗錢、詐欺犯,犯罪成本遠低於不法所得,讓犯罪份子無所忌憚,惡行橫生。
一名不具名的司法警察官私下向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會透漏,「我們很努力抓,但是法官卻輕放,讓大家都辦案辦得很無力,更重要的是社會還會以為是我們辦案不力,造成我們的社會形象差,但明明我們都很努力地抓人,放不放人、怎麼判,我們無權過問。」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更在實務研究發現,居然有相當高比例的詐欺或洗錢的正犯、共犯,不管涉犯多少條罪,都會以競合原則成為一條罪,加上只要坦白罪行,最終,法院再利用緩刑的方式,讓這些詐欺、洗錢犯脫身,免去牢獄之災。連緩刑都替犯人想好,更遑論加重詐欺已有組織犯罪等法條可以使用,但法官就是不太更新思維適用新法條來加重刑度。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調查,自106年4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詐騙集團犯罪會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刑法第339-4第1項的加重詐欺罪,讓法院對詐欺集團成員,可以透過組織相互利用的共犯關係來加重承擔組織連續犯罪所累積的罪責(罪惡),以加重刑度。但在司法實務上,法官鮮少體認、運用這樣符合民意期待加重刑責的修法方式來判決,仍是以舊式的思維來做判決量刑,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恐是詐欺犯罪率節節高升的主因?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表示,詐欺與洗錢已經來到歷史新高,若是法官們仍保持舊有的固化思維,顯然無法平息民怨,更有違民意修法之嚇阻犯罪的美好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