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駱姓佐理員涉在法院茶水間、辦公室及廁所裝設密錄器,偷拍民眾如廁等隱私影像。二審今天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33罪,分別判處2月至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

另一方面,懲戒法院去年7月底判決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書,駱男自民國94年3月15日起,擔任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後來經內部徵選為佐理員,任職於新北地院板橋院區調查保護室,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駱男涉嫌自111年起利用獨留辦公室加班機會,將密錄器以膠帶固定於茶水間、辦公室座位低角度,或廁所蹲式馬桶等處,偷拍被害人裙底、短褲底大腿內側、大腿根部及內褲影像,或如廁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1名法警114年1月間如廁時察覺並報警處理,駱男在新北地院政風室訪談及刑事偵查時均坦承全部事實,新北地檢署依公務員無故攝錄性影像罪起訴駱男。
一審新北地院判決駱男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另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駱男是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會犯罪,原審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而且量刑未審酌其犯罪情節不同,均量處相類刑度,駱男未與全部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欠佳,原審量刑不當。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駱男是利用下班時間裝置密錄器,與佐理員職務無任何關係;因部分告訴人無和解意願,才未達成和解,難認定駱男犯後態度欠佳。
二審合議庭審酌,駱男行為構成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27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5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1罪,在偵查、原審及二審審理時均為認罪,也於原審判決後,積極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金額,量刑因子已有變動,各罪判決2月至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