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罰台電1800萬遭撤法院判違法 環境部: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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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環保局2019年因台電台中電廠超量使用生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開出3張共1800萬元罰單,卻遭環境部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9日對此作出判決,認定環境部的撤銷處分違法。對此裁決結果,環境部表示將提起上訴。

台中火力發電廠。(圖/台電)
台中火力發電廠。(圖/台電)

這起爭議源自2019年11月,台中市政府為要求台電減煤,將2017年10月核發給台中電廠的許可證內容,從原本「自109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改為「至109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實質上縮短了台電的執行期限。

環境部發新聞稿全文如下:

此訴訟源於108年11月,台中市想要台電減煤,所以將106年10月發給台中電廠的許可證中,原已載明應配合減少使用燃煤的時間期程,在2年後才說當時「誤繕」,將原本「自」109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改為「至」109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形同將減煤期程起點突然改為應達成時間,要求台電在剩下2個月內達成不可能的減煤目標,此例一開,不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造成「空氣污染防制法許可制度」的混亂,環境部基於台中市環保局空氣污染防制業務行政監督之「上級機關」立場,當然要制止這種行為。

環境部表示,減煤是各界的期盼,環境部當然支持公私協力合作減煤,但應依法行政,相信任何業者都不可能接受地方政府以裁罰的作法,強制要求無法達成的減煤目標,因此才在109年2月由當時的環保署依職權果斷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台中電廠的違法處分,目的即在於維護全國空污防制政策一致性、合法性及空污法的安定性。此外,本件行政訴訟尚未確定,環境部的撤銷處分仍然有效。

環境部強調,空氣污染防制是國家重要施政項目,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明確,為避免「一法多制」的情形,環境部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上訴,並待終審公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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