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訂勞工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透過協議、由雇主繼續聘用。不過這讓不少勞工誤會,以為如此年滿65歲就不會「被退休」,或是雇主想要滿65歲的勞工退休,若是勞工不同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
勞動部對此加以澄清,指出退休和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如果勞、雇雙方無法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則應該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也就是說,雇主仍可強制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
有勞保達人表示,未來《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通過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因此許多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過這一說法已遭到勞動部否認。針對媒體報導的《勞基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以自請退休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要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勞動部指出是有所誤解。
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勞基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是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協商優於《勞基法》的退休年齡。不過如果勞、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表示,例如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將退休年齡延到67歲,則勞工可以繼續工作到67歲;如果勞雇協商不成,則應回到現行規定,但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針對《勞基法》第54條修正,包含工鬥團體、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勞團認為,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還是希望能取消強制退休年齡,讓勞工可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