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消防局長李明峯被控與業者及女密友楊詠琪合謀,藉由引介消防設備交易向廠商收取回扣,合計收賄16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今(30日)依貪污罪判處李4年6月、楊女3年8月徒刑。
檢方調查指出,李明峯自112年起與楊詠琪及曾姓業者秘密合開一間新公司,3人分工明確,曾男負責進口高壓細水霧機組與相關消防設備,楊女處理聯繫及行政事務,李則利用消防局職務影響力,在公開場合或私下接觸中向有意捐贈設備的民眾遊說,甚至指示下屬協助配合,引導捐贈者改向特定管道採購,並將相關資訊轉交給楊女及曾男進一步接洽交易。
檢方統計,該模式於112年至113年7月間,共完成12組機組及8輛幫浦消防車交易,不法所得約480萬元,三方約定均分,其中李明峯與楊詠琪各取得160萬元。調查並發現,曾男曾多次以現金方式交付賄款,包括112年9月在消防局附近超商交付30萬元給李、楊二人,另於113年5月及8月,分別將60萬元及70萬元放置於李男開來的公務車副駕駛座下方腳踏墊位置。
檢方表示,本案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於114年底發動搜索8處並約談10人,後續李男與楊女因涉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遭羈押禁見。全案偵結後,兩人遭依收賄罪起訴,曾男則因坦承犯行獲緩起訴2年處分,但須繳納10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而今天台南地檢署偵結,判李明峯4年6個月、楊詠琪3年8個月,全案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