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新婚沒多久妻子竟然外遇,事後雙方鬧上法院,協調後男子簽下「任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的條款」,豈知男子離婚後又向妻子、小王提告求償,法官認定男子早已簽下放棄請求權,因此判決他敗訴。
男子提告妻子外遇因曾簽下放棄請求條款,遭判敗訴。(示意圖/Pexels)
判決指出,男子在2018年結婚不久後就發現妻子外遇,2人因此上法院調解,在協調後簽下「兩造離婚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的條款。
男子事後離婚卻又對妻子與小王提告,指稱2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竟拍下頭部互相依偎緊靠、互摟的親密照,各求償5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早已簽下放棄請求權,且無證據指稱妻子在已婚情況下外遇,因此判決敗訴,可上訴。